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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正义观下数字劳动正义困境探赜

张风帆, 熊桐建

张风帆, 熊桐建. 马克思劳动正义观下数字劳动正义困境探赜[J].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5(1): 126-138. DOI: 10.12120/bjutskxb202501126
引用本文: 张风帆, 熊桐建. 马克思劳动正义观下数字劳动正义困境探赜[J].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5(1): 126-138. DOI: 10.12120/bjutskxb202501126
ZHANG Fengfan, XIONG Tongjian. Exploring the Dilemma of Digital Labor Justice Under Marx's View of Labor Justice[J].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5, 25(1): 126-138. DOI: 10.12120/bjutskxb202501126
Citation: ZHANG Fengfan, XIONG Tongjian. Exploring the Dilemma of Digital Labor Justice Under Marx's View of Labor Justice[J].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5, 25(1): 126-138. DOI: 10.12120/bjutskxb202501126

马克思劳动正义观下数字劳动正义困境探赜

基金项目: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1LLMLB057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张风帆(1974—), 女, 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 中图分类号: N031

Exploring the Dilemma of Digital Labor Justice Under Marx's View of Labor Justice

  • 摘要:

    数字与资本的合谋造就了当下劳动的畸变,劳动创造幸福的发展逻辑已然被资本所钳制,其在劳动资料和对象持有、劳动活动过程、劳动产品分配和劳动主体关系层面皆面临全新的正义危机。马克思始终秉持“现实的人”的发展逻辑,立足于工人阶级立场,对资本宰制下的劳动展开了全面而深刻的批判,揭示了资本统摄下劳动的非正义样态,为广大无产阶级劳动纾困指明了现实路径。在当今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尽管劳动形态有所更替,其内在所蕴含的剥削与压迫逻辑却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面对新形势下的劳动正义困境,仍需坚守马克思劳动正义观的底层逻辑,进一步深化数字劳动正义研究,从持有正义、过程正义、分配正义和关系正义着手,推动数字劳动正义困境的消解,使数字技术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增进人民福祉的强大动力。

    Abstract:

    The conspiracy between digits and capital has created the aberration of labor, and the development logic of labor creating happiness has been suppressed by capital, which may result in a brand-new crisis of justice in the holding of labor means and objects, the process of labor activities, the distribution of labor product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bor subjects. Marx always adhered to the development logic of "real people", and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the working class, he launched a comprehensive and profound criticism of labor under the domination of capital, revealing the injustice of labor under the domination of capital, and pointing out a realistic path to alleviate the problems of labor for the proletariat. In today's digit-capitalist era, although the form of labor has changed, the logic of exploitation and oppression inherent in it has not changed substantially. In the face of the dilemma of labor justice in the new situation,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adhere to the underlying logic of Marx's thought on labor justice, further deepen the research on digital labor justice, and promote the dissolution of the dilemma of digital labor justice by starting from the justice in the holding, process, distribution and relationship, so as to make the digital technology into a powerful driving force for the social progress and people's well-being.

  • 劳动作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不仅是满足个体生存需求的手段,更是实现人类本质、推动历史进步的重要动力。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审视,劳动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是“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1],其与正义理念相交织,共同塑造了历史发展的轨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劳动的形式与内涵不断演变,而正义始终是衡量劳动价值的重要尺度。步入工业4.0时代,伴随数字技术高速发展,传统劳动形式实现了新的数字化跃迁。然而,技术进步在资本逻辑的架构下,成为加剧劳动市场分化与不公的工具,催生了算法监控、数据剥削、劳动者权益边缘化等一系列新问题,使得数字劳动正义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议题。鉴于此,本文重新审视马克思关于劳动正义的深刻洞察,对于剖析当前数字劳动的正义困境尤为关键;通过立足马克思劳动正义观关照当代现实,重构数字时代的劳动正义,不仅有助于推动数字劳动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更是实现技术造福人民目标的必然要求。

    阐释数字劳动的正义本质,需先行说明数字劳动概念。迄今为止,对何谓数字劳动存在不同的理解视角。从直接意义上看,它与数字平台的出现有关,是运用数字技术、依靠数字平台进行的非物质性生产劳动,这构成了理解和把握数字劳动概念的“标准化”意义。但如果我们立足于马克思劳动观的底层逻辑对数字劳动进行把握,则不难发现数字劳动并非自治马克思主义者所言“非物质性劳动”,其生产性也需从雇佣关系和资本增殖两面进行判断。因此,界定数字劳动必须回归马克思对劳动物质性、生产性的共性规定。

    马克思构建唯物史观的基石在于物质劳动,即那些满足人类基本生存需求的社会实践活动。“现实的人”作为历史的创造者,为了生存则“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2]531。从物质劳动的视角加以审视,“数字劳动”同样具有强烈的物质属性。首先,任何形式的数字劳动皆旨在达成特定目标,而目标的形成是劳动者基于客观物质条件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体现。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需要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创造力,同时需要借助各种物质资源,基于客观现实来实现目标。这是一个体力与脑力相融合且依赖物质资源以维持劳动力再生的过程。其次,尽管数字劳动主要聚焦于数据与信息的处理和转化,但其实现无一不依托于物质载体,例如电脑、基站等基础设施。这里的物质性不仅体现为庞大的网络硬件、软件生产,而且体现为“对自然、物质的物质性消耗”[3]。尽管数字劳动的产物常常以非物质形态呈现,但这些产物的生成过程始终扎根于“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且数字劳动运行所需的劳动工具与设备无不对自然界存在依赖。换言之,我们对劳动物质属性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个劳动产品的表现形式,更不能因数字劳动产品存在非物质形态就忽视了其背后的物质基础与物质属性。由于数字劳动的生产环节无法脱离“现实的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对自然界的依赖,所以数字劳动依然归属于物质性劳动的范畴。

    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曾对生产劳动作出过精辟解析,通过扬弃亚当·斯密生产劳动理论,深刻阐明了生产劳动的本质,“劳动的这种物质规定性同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毫无关系,相反,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只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4]“只有在直接生产过程中为了资本的价值增殖而消费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5]521换言之,判断一种劳动是否属于生产性劳动,不应局限于劳动的具体形式,而关键在于其是否与资本建立起特定的雇佣关系,以及对于资本是否具有增殖价值。据此,当我们探讨数字劳动的生产性特征时,首先需要审视其是否处于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框架之内,并能够直接推动数字资本的增殖。然而,用户在数字平台进行观看、编辑和评论等数字活动,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在非雇佣背景下展开的社交娱乐行为,并未正式被纳入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之中。尽管这些活动在客观上为平台提供了潜在的数据资源,并且通过网络工程师的算法分析可以转化为数字商品,进而刺激消费、实现资本增殖,但是数字平台与用户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在此过程中,用户始终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他们所产生的附带数据更多地呈现为原材料形态即“原始数据”。这些原始数据仅仅作为潜在商品而存在,尚未真正转化为成熟的商品,只有经过雇佣专业数字劳动者对其加工处理后,才能够成为资本价值增殖链中的现实商品。

    从宏观角度看,资本主义生产的核心在于剩余价值的创造与资本的价值增殖,而非单纯的商品产出。雇佣劳动关系虽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条件,但绝非充分条件。只有当劳动作为价值创造过程中的活劳动要素,即作为可变资本的一部分积极参与剩余价值生产时,才能被界定为生产性劳动。换言之,如果数字劳动不是以资本增殖为目的被雇佣,而是单纯地与货币相交换以满足个人或社会的特定需要,那么这种“数字劳动”与资本主义生产便不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类劳动由于侧重于特定使用价值的实现,而非直接参与资本的增殖循环,因而不能被归为生产性劳动。因此,要准确界定“数字劳动”的生产性,必须从劳动关系和资本增殖这两个关键视角出发,这样才能够充分揭示“数字劳动”的本质特征。判断一种劳动是否为生产性劳动,既应当以雇佣关系为前提条件,又必须以实现资本价值增殖为根本目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两种规定的劳动,才能够被定义为生产性劳动。

    综上所述,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数字化劳动样态,虽然与传统生产劳动相比,在劳动的媒介、工具、生产领域和劳动对象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甚至还衍生出了许多新的“劳动形式”和“劳动观念”,但当我们回归马克思劳动视角以透视数字劳动,数字劳动实则仍属于马克思定义下的物质性生产劳动,即劳动者以数据信息和数字技术为关键生产资料,通过数字平台进行的一系列物质性、生产性劳动。

    本文从马克思劳动正义观视角出发,从四个维度对数字劳动正义本质进行探赜:劳动资料和对象的持有正义、劳动活动中的过程正义、劳动产品的分配正义和劳动主体关系正义。

    劳动资料是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所依赖的物质资源和条件总和,劳动对象则是劳动者施加影响或改造的具体目标。二者的持有状况直接决定社会财富的占有状况,因此,劳动资料和对象持有正义是劳动正义的根本前提。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不同历史时期的考察,深刻揭示了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资本家获取劳动资料和对象的非正义性,以及资本主义成熟阶段资本家凭借对二者的持有霸占工人劳动产品、加剧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的残酷现实。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以实现劳动资料和对象持有正义。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劳动资料和对象呈现出全新的形式,数字平台、算法、大数据等成为重要的劳动资料,各类待处理的数据、用户信息等则可视为劳动对象。然而,资本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对劳动者的剥削来实现自身增殖、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的本质逻辑并未改变。数字平台等资本方依然通过掌控数字劳动资料、占有数字劳动对象等方式获取巨额利润,对劳动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剥削。这与马克思所批判的工业资本主义时代资本的逐利行为如出一辙。数字劳动资料和对象持有的正义本质在于其应被合理、公平地分配和使用,避免被少数平台或资本方垄断。推动数字资源为广大劳动者所共享、使其在数字劳动中有平等的机会被劳动者使用进行生产创造,而不是成为资本获取巨额利润、限制劳动者发展的工具,这是数字时代劳动正义的根本要求。只有实现劳动资料和对象的持有正义,才能为数字劳动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始终坚定站在工人阶级立场,认为工人劳动活动过程正义是实现劳动正义的现实保障。马克思正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劳动活动过程的批判中建构起劳动正义理论体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主体性面临消解危机,沦为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的附属,失去劳动自主性。同时,资本家为牟利将工人聚集在恶劣环境中生产,还通过监控、加班等手段增加工人劳动强度和延长工作时间,使工人过着“非人”的生活。马克思将正义的劳动过程定义为人以自身活动中介、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过程,强调在追求劳动活动过程正义时要保障工人的主体地位,使其各方面需求与全面发展相契合。在数字劳动过程中,资本的逐利本性依然驱使其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尽管这种剥削方式借助数字技术变得更加难以察觉,但其实质并未改变。一方面,算法等数字工具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劳动者的劳动节奏和方式,劳动者可能沦为按照算法指令机械操作的对象,进而湮灭自身主体性。另一方面,长时间面对电子屏幕、高强度的数据处理等工作方式,也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数字劳动活动过程的正义要求劳动者应能够自主掌控劳动节奏,数字工具成为辅助而非主宰劳动者的手段。同时,工作环境和方式应能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使劳动过程真正成为劳动者发挥创造性、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这不仅是对马克思劳动正义观的传承,更是在数字时代的创新发展,为保障数字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分配问题一直是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所考察的重点,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本的扩张逻辑是资本主义劳动产品分配非正义的根本原因。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凭借劳动力与资本家交换获取生存资料,但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产品,表面公平的分配形式掩盖了剥削和欺诈本质。这种分配方式导致劳资矛盾不断升级。只有废除私有制,构建基于公有制的按劳分配正义体系,才能彻底解决劳动产品分配的非正义问题。在当下数字劳动中,尽管劳动形式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分配不平等的本质并未改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随着数字技术的应用而加剧。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劳动产品分配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数字平台凭借对数据和算法的掌控,获取了大量数字劳动创造的价值,而实际从事数字劳动的劳动者往往只能获得微薄的报酬。这与工业资本主义时代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成果的情况极为相似,都反映了分配环节中劳者不获、获者非劳的不合理情况。这种分配不公的本质在不同时代的劳动领域中具有延续性。数字劳动产品分配正义的本质要求是按照劳动者的实际贡献进行合理分配,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确保劳动者能充分享受到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既是对马克思劳动产品分配正义的继承,也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深化发展,对于推动数字劳动的公平分配、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正义作为社会关系的基石,不仅是衡量社会公平与和谐的基本指标,更是实现劳动正义的重要内容,其审视对劳动正义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马克思通过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剥削本质,阐明了资本与劳动之间虚伪的外在关系,并对资本主义劳动关系内部运作中的非正义现象进行了彻底批判。然而,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社会地位低微、与资本关系逐渐沦为实质附属及劳资双方关系日益对立的现实,在当下数字劳动领域同样存在,劳动者与数字平台方之间仍然面临着权益不对等、过度压榨等矛盾。例如,在一些零工经济模式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相对薄弱,随时可能面临被解雇、工作任务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尽管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这都属于马克思语境下劳动正义缺失的范畴。实现劳动关系正义的复归,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数字劳动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构建起和谐、公平的劳动关系。这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对数字平台的监管,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通过不断完善等组织形式提高自身议价能力,与资方开展公平对话。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主体关系正义的拓展与升华,为解决数字劳动中的劳动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向。

    总而言之,马克思的劳动正义观为我们分析和解决数字劳动中的正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和遵循原则。在数字时代,我们应深入研究数字劳动正义的本质内涵与现实要求,通过立足马克思劳动正义观,推动数字劳动的公平、合理、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劳动者的自由全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在现代技术中介系统数字化的强力导引下,传统劳动形态经历了深刻变革,逐步实现了从经验型向科学型、知识型和信息型的重大转化。在数字资本与数字劳动的交织作用下,这一转型过程呈现出复杂而多元的景象。数字资本构建的社会表象往往充斥着看似正义与美好的元素,然而究其本质,便会发现数字劳动领域正义的缺失犹如隐匿于繁华背后的阴影,亟待剖析。因此,从马克思劳动正义观出发,以上对数字劳动资料和对象持有正义、数字劳动活动过程正义、数字劳动产品分配正义和数字劳动关系正义这四重维度进行的细致审视,成为揭示数字劳动正义困境的关键路径。

    在数字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浪潮中,数字劳动展现出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特征,其中数字生产社会化与数字劳动资料和对象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冲突,深刻地映射出数字劳动在社会生产层面所深陷的正义困境。在数字生产社会化的宏大背景下审视劳动资料的状况可知,数字化生产方式相较传统生产方式具有鲜明的独特性,其核心优势在于数字化生产设备所具备的超强数据信息处理能力。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生产社会化程度持续攀升,信息传播与共享变得更为广泛、便捷。在此过程中,劳动者的数据信息处理能力被大规模地整合到生产环节之中。然而,在资本逻辑的强力主宰下,原本内蕴于劳动者头脑、作为数字劳动资料的这一能力发生了本质性的蜕变。它不再仅仅是劳动者个人创造力的纯粹载体或认知工具的自然延伸,而是逐渐被资本逻辑无情地吸纳和转化,进而成为资本积累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组成部分。数字劳动者每一次劳动能力的施展都在不经意间为数字资本的价值增殖默默贡献力量,且最终凝聚于数字劳动产品之中,而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却无情地被资本所侵占。诚如马克思所深刻指出的:“对对象的占有竟如此表现为异化,以致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他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6]

    同时,数字劳动呈现出消费内嵌于生产的显著特征。在数字时代的浪潮中,各类数字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并得到广泛应用,用户参与数字平台活动的热情高涨,这使得数字生产社会化程度实现了质的飞跃。作为数字平台的消费者,用户在使用平台过程中产生的“消费排泄物”即原始数据,被深度嵌入到生产流程之中。由于数字生产的社会化特性,这些原始数据能够以惊人的速度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被高效收集和整合。然而,资本家却凭借其在生产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无偿占有了这些本应属于用户贡献的原始数据,并将其投入数字再生产的循环之中,使之成为互联网专业劳动者开展劳动的对象。在这一复杂的过程中,专业劳动者仅仅拥有原始数据的使用权,而数据的所有权则被资本家牢牢掌控。同时,为了进一步拓展数据占有范围,资本家对算法模型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通过雇佣互联网专业劳动者构建资本化的高效算法模型,实现了对用户原始数据的持续收集和无偿占有,从而导致算法霸权和数据垄断现象的滋生与蔓延,数字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持有由此呈现出完全违背正义原则的态势。

    在数字资本主义的宏观语境下,尽管数字劳动者头脑中的数字知识与技能构成了其劳动资料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由于资本对关键劳动对象,即原始数据所有权的单方面绝对掌控,加之数字生产社会化所带来的劳动成果传播与整合的便捷性,反而为资本的侵占行径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致使这种劳动资料与对象的结合只能是短暂且不稳定的。劳动对资本的隶属地位并未因劳动形态的数字化转型而发生根本性扭转,反而在资本逻辑的强化下愈发根深蒂固。

    伴随数字技术普遍运用于劳动过程之中,数字劳动在形式上似乎赋予了劳动者一定程度的劳动自由。劳动者能够借助网络平台相对自由地选择工作任务,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传统工作模式下严格的时间和地点限制,给人一种劳动者拥有更多自主安排工作权利的直观感受,仿佛劳动自由的新时代已然来临。然而,当深入剖析这一表象背后的实质便会清晰地发现,数字时代劳动者实则深陷于形式上劳动自由与实质上劳动强制并存的矛盾之中,深刻揭示了数字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正义困境。

    一方面,资本家为追求最大化利润,对数字劳动过程实施了高强度的控制与全方位的监视。在传统劳动模式下,资本家对劳动过程的监管主要依赖于管理者在实地进行巡查。而随着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数字监控技术逐渐崭露头角,并逐步取代了传统的人工作业监督方式。这一转变不仅是技术手段的简单更迭,更意味着资本家对劳动者的控制突破了物理空间的束缚,实现了更为隐蔽且严格的“圈禁”。“因为机器本身减轻劳动,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提高劳动强度;因为机器本身是人对自然力的胜利,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使人受自然力奴役。”[7]508凭借各种先进的数字监控技术,资本家得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并能够随时追溯劳动者在任意历史工作环节中的表现,从而实现了对数字劳动者劳动活动过程全面且深入的掌控。在这种高度监控的环境下,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每一个细微环节、每一个动作和每一处痕迹都毫无遗漏地被资本家捕捉和操纵,劳动者仿佛置身于一座无形却又无处不在的数字化“全景敞视监狱”之中,失去了真正的自由。

    另一方面,数字劳动中劳动与闲暇的时空边界呈现出持续消弭的趋势。数字化工作平台的普及,在表面上为劳动者的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使工作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固定时间和地点。然而,“机器就其本身来说缩短劳动时间,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延长工作日。”[7]508与传统劳动形态相比,数字劳动的这种时空特征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劳动与自由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难以明确划分。数字化工作平台使得劳动者能够随时随地接入工作任务,从而打破了固定的工作时段和工作地点。这种无时无刻的在线工作模式,使得劳动者在时空上完全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这种“无界化”的劳动样态严重干扰了其个人生活休息的时空安排,甚至形成了“劳动生活一体化”的生存模式。传统的劳动时空法则被彻底打破,劳动者的自由时空被无差别侵蚀,劳动与休闲的边界逐渐趋于消失。在马克思劳动过程正义的视域下,工人劳动的时间与空间应当有严格的界定,以保障其身体的健康与精神的自由,而数字劳动的无休止扩张则恰恰在这个层面上加剧了对劳动者身体与精神的压迫。“即使在对工人最有利的社会状态中,工人的结局也必然是:劳动过度和早死,沦为机器、沦为资本的奴隶。”[8]劳动者在过劳化的生产中与劳动行为逐步异化。“过去借由钟表界定的时空律令被挑战,取而代之的是由移动互联技术再造的更加多维立体的时空架座。”[9]

    在这种非正义的情状下,数字劳动逐渐沦为了劳动者工具性的谋生活动。为了维持生存,劳动者不得不服从于算法之“算计”,被迫接受高强度的劳动,成为忙碌奔波的数字劳工,并在这种过劳化的生产模式下彻底丧失解放的可能。数字劳动日渐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目标相背离,劳动者的劳动活动过程不再是自我实现过程,数字劳动彻底成为资本追求增殖的手段。在此架构下数字劳动者往往深陷于资本家所预设的期望与构想的桎梏之中,沉迷于由数字资本家编织的乌托邦图景,最终在资本的操控下彻底沦为了数字时代的“失语者”。他们不断地否定自我,成为“形存而神灭”的被动参与者,从而形塑了数字劳动活动过程的非正义样态。

    随着数字技术的持续迅猛发展,数字劳动的效率实现了大幅提升,创新的数字产品层出不穷。数字劳动者凭借互联网平台、软件开发等多元化方式,创造出了数量惊人的数字内容、应用程序和服务,数字劳动产品数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繁荣景象。然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数字劳动产品深陷严重分配不均的泥沼,劳动产品对于劳动者而言不断异化,这一现象深刻地凸显了数字劳动在产品分配层面所面临的正义困境。

    首先,劳动产品与生产者相分离是数字劳动产品分配不均的一个重要表现。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在于资本家阶级对劳动者,尤其是工人阶级所生产剩余产品的无偿占有。这种剥削行为不仅是对劳动者经济权益的公然剥夺,更是对劳动者尊严和主体性的无情践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导下,生产资料私有制成为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之间产生异化的根源。数字劳动者辛勤创造的劳动产品,本应是其智慧和汗水的结晶和主体力量的外在体现,然而却沦为与劳动者自身相疏离的异己存在。“工人生产的商品越多,反而越来越贫困;工人对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自己反而变成了低贱的商品。”[10]劳动者不仅在物质层面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产品,更在精神层面遭遇了其与劳动产品的决裂,劳动产品不再直接反映劳动者的主体力量,而是直接被数字资本所操控,产品与劳动者在实质上发生了分离。

    其次,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剥削现象逐渐变得极为隐蔽,其程度难以准确计算和被轻易察觉。马克思指出,“机器本身增加生产者的财富,而它的资本主义应用使生产者变成需要救济的贫民。”[7]508伴随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传统手工生产中的“产品- 劳动者”的单一关系,而是通过技术中介(如平台、算法、代码等)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从“创造者”转变为“生产工具的使用者”。换言之,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劳动产品并非直观体现其劳动,而是通过平台的技术性演变和资本的运营逻辑,转化为供资本家隐匿攫取剩余价值的工具。这种隐性剥削的最大特征在于劳动者往往难以准确感知自己所创造的价值与所获得报酬之间的差距。由于数字产品的复用特性,劳动者的工作往往是单次性的,但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却是持续增殖的,而这种增殖却完全被资本所占有,劳动者在劳动的最终结果中,既失去了对劳动产品的实际控制,也丧失了自我实现的可能。以互联网专业劳动者开发算法模型为例,由于算法代码具有极强的复用性,只需进行微小的改动,就能够满足大量不同的需求,进而形成多样化的数字产品。这一特性使得资本家能够从这些数字产品中获取呈乘幂次增长的剩余价值,坐享代码复用所带来的巨额利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受着高强度的剥削,其创造的价值与所获报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在这种严重不公的条件下,数字劳动产品最终实现了对劳动者的反身性奴役。数字产品的复用性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被多次打包售卖给广告商,并经由数字资本的运作再次进入生产环节,实现了资本的扩大再生产。这是“死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当代翻版[5]469,数字劳动者创造的数字产品作为“死劳动”实现了对数字劳动者自身的“活劳动”的反向操纵。自此,“活劳动”自发为“积累的劳动”所形塑[11], “工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2]157这一现象深刻地反映了数字劳动在产品分配层面的非正义样态,与数字产品数量激增的繁荣景象形成了鲜明刺眼的对比。

    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宛如一股强劲的东风,推动着数字劳动领域不断拓展其边界,为具有不同专业背景和技能的劳动者开辟了广阔无垠的就业天地,极大地促进了劳动的众包和协作模式的发展,实现了资源的高效共享和优势的互补整合。这种多元开放的数字劳动模式,在表面上为劳动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然而,在这看似美好的多元开放表象之下,劳动关系中的冷漠对抗却如影随形,集中体现在劳资双方和劳动者相互之间的紧张对立状态,深刻地反映了数字劳动在劳动关系层面所存在的正义缺失。

    首先,资本在追求实现自身价值增殖最大化欲望的驱使下将会直接导致劳资双方矛盾尖锐化。一方面,资本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不断要求降低工人工资在生产成本中的所占比例,同时变本加厉地提高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延长劳动时间,试图从劳动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而劳动者则基于自身的生存权益和发展需求,强烈要求增加福利待遇、改善劳动条件,以实现自身劳动价值的合理回报。然而现实情况却令人堪忧,“数字平台下资本家多以中介的身份从在线交易中抽取中间利润。”[12]“不仅无须为劳动者提供最低工资保障、技能培训、各类福利和保险等,还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合理逃避了雇主所应负的责任。”[13]另一方面,由于数字企业的脑力劳动强度大且技术迭代快,资本往往愈趋选择年轻的劳动力。在资本逻辑的驱使下,雇佣更年轻、创造力更强的数字劳动者往往比持续雇佣老员工带来的价值更高。对劳动者常态化“吐故纳新”,使得数字技术对人的“挤出效应”不断加剧[14],大多数字劳动者日益面临收入和工作日程不稳定化局面[15]

    其次,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之间相互竞争的对抗性呈现出不断激化的态势。“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不仅如此,工人就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7]201随着数字资本有机构成的持续提高,数字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逐渐萎缩,工作岗位变得愈发稀缺。在这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数字劳动者在寻找就业机会时往往面临着异常激烈的竞争。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他们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如降低薪酬预期、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拼命提升个人应试技能等,甚至不惜通过排挤竞争对手来获取有限的就业机会。同时,数字资本家开拓的“众包”劳作新形式,进一步推动了新式零工化用工模式的兴起,这不仅使得数字劳工的就业竞争压力雪上加霜,还对整个数字产业劳动者的就业市场产生了深远而复杂的影响。

    最终,在这种劳资对立和劳动者相互强竞争化的恶劣环境下,工具理性思维日益膨胀,导致社会性冷漠现象愈发严重,催生了社会关系中的“价值荒芜”[16]。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等资本意志的泛滥犹如一场精神瘟疫,逐渐扭曲了公众的精神世界。在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影响下,人们普遍以最经济的手段来衡量人类的一切活动,“最大的效益、最佳的支出收获比率,成为衡量成功的最终尺度。”[17]这一现象集中反映了数字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与非正义性,严重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阻碍了数字劳动的健康发展。

    马克思劳动正义观以其深邃洞见为我们破解数字劳动领域的正义困境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引,其深刻揭示了劳动创造价值的核心地位,同时也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劳动异化与剥削现象予以批判。在当今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之际,马克思劳动正义观愈发彰显出其现实价值与深远启示。当我们探寻数字劳动正义困境的破解之策时,必须紧扣马克思劳动正义观的核心要义,从以下关键维度稳步推进。

    劳动资料的所有权是劳动过程进行的条件,是劳动正义实现的重要前提。马克思高度重视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即生产资料在劳动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只有“当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消灭了迄今为止的人自己的生产资料对人的奴役”[18]才能真正实现劳动正义。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资料的形态经历了重大转变。传统以物质形态为主的劳动资料逐渐演变为以数字符码、平台、算法等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往往被数字资本所独占。因此,首先要从生产关系角度推动数字劳动资料所有制变革,倡导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所有制形式。例如,通过探索集体制、合作制等在数字领域的应用,让劳动者能更深入、持久地参与到数字技术的掌控与使用中,改变当前劳动者与数字技术结合暂时性的局限。其次,政府应相应制定严格且完善的数字法规,明确数字技术的产权归属界定,防止资本家通过不合理手段独占数字技术,确保其在合理范围内被大众公平使用。最后,要推动数字技术开源运动等实践模式发展。壮大以开放、共享为宗旨的数字技术发展路径,鼓励科研机构、技术开发者等将部分数字技术以开源形式发布,让更多劳动者能真正接触、参与到数字技术的改进与创新中,打破资本家对数字技术的垄断控制,使数字技术回归其作为推动社会发展工具的本质。更为关键的是,数字化时代的劳动资料所涉及的数字设备与平台中嵌入了数字劳动者的数字认知技能与创新能力。但在资本的宰制下,蕴含在数字劳动者头脑中的劳动资料即“数字化”的劳动能力却被内化于数字劳动产品之中并为资本所无偿占有。因此,国家应当在法律与制度层面上做出前瞻性安排,不仅要肯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在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实质地位,还应明确数字劳动产品作为数字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外化理应为劳动者所有。要充分保障数字劳动者对于自身劳动资料的所有权,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制资本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侵占与非正当利用,归还数字劳动资料再利用所带来的附加价值。

    在数字经济中,数据作为主要的劳动对象,是劳动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为了实现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必须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进行合理划分与有效保护。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作为企业数据产权法律构造的起点,应当以制度法规明确规定数据资源为社会公共资源的基本属性,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对数据信息的基本所有权,同时承认个体用户在数据生成过程中的贡献,赋予其对个人数据的自主管理权与数据流转权。通过建立透明的数据收集、处理与流转规则,确保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权,以及对个人数据的控制与收益权,并以此作为数据使用的前提来维护数据生产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数据使用权,应当不断强化数据加工使用权的规范与监管。数据加工使用不仅是提升数据价值的关键环节,也是保障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的重要防线。必须明确规定数据处理者在“依法持有”或“合法取得”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加工与使用[19],同时对其加工行为设置明确的权限与责任边界,包括采用匿名化、加密等技术手段保护数据安全,以及在自动化决策中确保公平无歧视。针对数据经营权,则应当不断完善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法律界线并维护公平正义的数字市场秩序,在保障数据产品经营者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竞争规则,防止数据垄断与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2-12/19/content_5732695.htm

    马克思在对工人劳动过程的考察中深刻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的异化和剥削。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2]159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者的异化和剥削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可能以更为隐蔽的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境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牵头建立专业监管队伍并配备先进监管设备嵌入数字劳动活动过程,成为确保数字劳动过程公平正义的核心关键举措。这支队伍的成员不仅要拥有深厚扎实的劳动法律知识储备,能够精准解读和运用各类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在监管过程中有法可依、执法有据,还要深入熟悉数字技术的应用原理及数字平台的运作机制,理解数字算法如何影响劳动任务分配、工作强度调控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掌握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运营规则和数据流动规律,以准确识别数字劳动中潜藏的各类问题。一旦发现平台的不当行为,监管队伍能够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迅速且果断地进行追责,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为数字劳动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同时,构建健全的监管体制机制是保障监管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制度基础,其中明确监管职责权限是体制机制建设的关键环节。需清晰界定不同监管部门在数字劳动领域的职能范围,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职责交叉的混乱局面,通过各部门之间建立高效联动的协同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此外,为了提升监管的实效性,应同步配备先进的监管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实现对数字劳动过程全方位、全流程、动态化监管,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数字劳动过程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 这就是增殖自身, 创造剩余价值, 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20]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资本家受资本逐利本能的驱使,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将劳动者权益置于次要地位,导致数字劳动过程中不公正现象频发。在此背景下,强化平台内部审查责任,促使数字平台企业从单纯的盈利导向转变为社会责任导向,无疑成为保障数字劳动过程正义的关键路径和重要方向。数字平台企业作为数字经济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应深刻认识到自身在维护劳动过程正义方面的重大责任,并将对数据分析和算法技术的审查提升到战略高度。首先,在数据采集这一数字劳动的源头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合法、透明、自愿的原则,确保征得用户的明确同意。这要求企业构建清晰、易懂且严谨的授权流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用户全面告知数据的使用目的、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企业应郑重承诺并切实履行保护用户个人敏感信息的义务,运用多重加密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限定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特定数据,从技术层面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维护用户的隐私权益。其次,坚决杜绝使用非法或未经授权的数据是数据鉴别加工环节的底线要求。平台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数据来源审查机制,对每一条进入平台的数据进行合法性追溯和验证,确保平台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和算法应用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最后,平台要建立健全算法评估与反馈机制,定期对数据分析和算法技术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并成立专门的内部审查团队,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算法隐患,如算法偏见、算法歧视等问题,不断优化完善算法模型,推动算法决策过程“去黑箱化”。

    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劳动产品分配非正义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本的扩张逻辑,“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的质, 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21]在数字资本主义的语境中,数字劳动产品的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制约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关键因素。马克思始终将分配问题置于生产关系的重要位置,深刻揭示了分配不公背后的阶级剥削本质。在此背景下,健全数字劳动初次分配体系无疑成为保障数字劳动分配正义的核心任务,其对于推动数字经济朝着符合广大人民利益方向发展、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在数字劳动中,劳动贡献的衡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时间和强度,更涵盖了数据处理的精准度、内容创作的创新性与影响力、信息收集的全面性与独特性等多个维度。因此,政府应联合平台企业建立一套科学、全面且动态的劳动计量体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精准评估数字劳动者在不同环节的劳动贡献。通过引入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评估等先进技术手段,结合行业专家的经验判断,对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进行量化分析,确保其报酬与劳动付出精准匹配。同时,为更充分地实现数字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共享,应积极推动多元化分配方式的创新与应用,通过利润分成和股权激励等方式使劳动者直接参与到企业利润的分配中,根据其劳动贡献程度在总利润中获取相应份额,从而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将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紧密绑定,鼓励劳动者关注企业的整体效益,激发其创新潜能和长期工作动力。此外,针对原创性数字劳动成果(如算法设计、数字内容创作等)的复用价值,则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确保数字劳动者的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给予创作者相应的经济回报和荣誉激励,从而鼓励更多劳动者投身于原创性数字劳动,提升数字经济的整体质量。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必须扣除一部分用于社会共同需要,其“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22]。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探索合理的数字产品再分配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完善财政税收制度等手段,积极干预和调节数字产品的再分配过程,推动财富和收入在全体社会成员中的合理流动。其中,征收“数据税”或“数字服务税”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数字平台企业在数字经济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资源和财富,这些资源的获取和增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公共资源和广大用户的参与。然而,在现行的分配机制下,数字平台企业往往占据了过多的利益份额,导致数字劳动产品分配失衡。通过征收“数据税”或“数字服务税”政府将部分数字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财富集中起来,用于社会公共服务和再分配领域,从而实现财富从数字资本向劳动群体转移。另一方面,这一举措也有助于填补因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税收漏洞,防止数字企业通过复杂的跨国经营和数据转移等方式逃避税收责任,抑制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和垄断行为,为数字劳动者创造更加公平的劳动环境。此外,政府应积极推动构建数字开放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等公共基础设施,打破数字企业之间的数据壁垒,促进数据的流通和共享,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并同步加强数字包容性项目建设,降低数字技术和服务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数字经济带来的红利。对于因数字迭代竞争而失业或收入减少的数字劳动者,应通过提供失业保险、再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是我们整个现代社会体系所绕转的轴心。”[2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资本与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复杂且充满挑战。然而,两者之间并非只有对立关系,通过促进劳资合作完全可以实现互利共赢,为数字劳动关系正义奠定基础。数字平台企业应转变观念,将数字劳动者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其一,在制定发展战略和决策时,应充分考虑数字劳动者的利益和需求,积极听取数字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和创新能力,并通过建立奖励机制,对提出有价值建议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数字劳动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发其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其二,应树立公平的用人理念,摒弃年龄、性别等不合理的用人歧视,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机制,注重劳动者的实际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不同背景的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在招聘过程中,通过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方式,综合评估应聘者的技能、经验、创新能力等因素,并主动缓和“挤出效应”对老员工职业发展所带来的冲击,为老员工提供再培训和职业转型机会,充分发挥他们的经验优势,减少因年龄因素导致的就业不稳定情况,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就业公平,缓解就业竞争压力。同时,数字劳动者也应增强合作意识,积极参与企业的发展。通过成立专业小组或团队,与企业共同解决技术难题和业务挑战,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创新性的解决方案,推动企业的发展。最后,为保障劳资合作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还需建立相应的第三方协调机制在数字资本家与数字劳动者之间发挥积极的桥梁纽带作用,以促进双方的沟通与协作。当双方出现矛盾与纠纷时,协调机构能够迅速介入,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与调解工作,提出切实可行、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不断提升劳资双方的合作意识与能力,共同推动数字劳动主体关系朝着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方向发展。

    面对资本家阶级的非正义压迫,马克思曾发出“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伟大呼吁, 号召无产阶级成立反对资产者剥削压迫的同盟。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者的维权同样需要集体的力量。创新维权途径对保障数字劳动主体关系正义意义重大。首先,政府与社会各界当携手共进,构建专门的数字劳动维权组织。该组织应具备科学合理的架构,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执行部门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由政府代表、数字劳动者代表、法律专家、学者和社会公益人士等共同组成,以确保决策和实施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共同为数字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维权支持。在人员要求方面,广泛吸纳具有深厚法学素养、精通数字技术与劳动法律交叉领域知识的专业法律人士,为维权组织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以准确把握数字劳动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和行业动态。其次,要大力推动数字平台内部维权机制构建,激励数字劳动者以集体协商方式,与数字资本家就劳动条件、薪酬待遇等关键问题展开平等对话,达成互利共赢解决方案。对于内部协商调解无效的普遍性侵权问题,要充分发挥集体诉讼的强效维权力量,全面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言之,当出现如数字平台大规模调整算法导致劳动者收入普遍下降、不合理限制劳动者数据权益等普遍性侵权行为时,数字劳动者应在维权组织或工会的组织协调下紧密团结起来,共同委托专业律师团队提起集体诉讼,将众多劳动者的个体诉求整合为集体诉求,增强维权的力度和影响力,迫使资方纠正侵权行为,为劳动者提供合理补偿及权益保障。

    资本自诞生之日起便天然地携带着非正义的属性,其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逻辑驱使下不断扩张至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通过不断地‘吞噬’活劳动来实现价值增殖的目标”[24],对劳动者实施着无形却极为残酷的统治。伴随数字技术的资本化运用,资本犹如被赋予了神秘而强大的魔力,它毫不留情地将任何形式的劳动都纳入自身的增殖体系之中,并将其转变成获取利润的工具和手段,使得劳动原本应有的满足人的自身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初心渐行渐远。正是在这种数字劳动正义困境日益严峻的背景下,马克思劳动正义观愈发彰显出其不可替代的现实性和理论影响力,其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异化和剥削的实质,为我们理解数字资本统治下的劳动困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而,在应对当下数字劳动正义困境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深刻领会马克思劳动正义观的精神实质,从持有正义、过程正义、分配正义和关系正义四维协同发力。通过明晰产权归属、加强监管力度、优化分配格局及凝聚多方力量等有力举措,才能不断破解数字劳动黑箱,实现数字时代劳动正义的真正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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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董艾辉,田芸芸,周恬静. 数字劳动背景下劳动者主体性的困境及应对.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02): 1-8 . 百度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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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  2024-09-10
  • 刊出日期: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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